上海交大副教授周铭川:曲玉权是被打死的不是病死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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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律师札记
讲授者: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周铭川
近期,对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民警曲玉权于2017年1月27日接警后,被喝醉酒在KTV打砸财物、殴打老板的数名青年男女抢夺执法仪并踢打、拉扯……
法医鉴定,钝器击打致多处软组织、头面部挫伤,引发冠心病死亡。经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,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,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。
伤害曲玉权数名罪犯被判不等刑期徒刑,其中主犯被判十三年。舆情大哗。虽然此案槽点很多,但关键性的根源——特别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识问题,是形成民情与某些司法人员认为判的不轻的认识根源。有人举出了之前的交警被袭击死刑死缓的案例。两相比较认为显然畸轻。也有人特别是法院工作人员以法医鉴定为主要辩解理由,认为定性恰当,刑罚准确。
在这里,简略讲一下累积的因果关系理论。
举个例子:被害人的体质只能承受10克毒药,甲和乙在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下,分别在死者茶杯里投放6克毒药,致被害人死亡。有人认为,甲乙均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因为两人所下毒药均未达致死量。有人认为,先下毒的人构成未遂,因为6克不可能毒死,后下毒的人构成既遂,因为在体内已经有6克的情况下,被害人还差4克就能致死,如果查不清楚谁先下毒,则两人均只能认定未遂,因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。有人认为,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,因为被害人客观上死亡了,甲乙主观上均具有杀人故意。
许多人认为被打死的警察主要死因不是被打死而是心脏病发作病死,与累积的因果关系理论中认为甲乙均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样,是不适当地考虑了被害人体质较差的因素,而完全罔顾被害人是被人打死的这一常识。道理很简单,你不打他,他就不会死,正是因为你打他,他才死。
法医学鉴定只能鉴定人的生理死因,但不能鉴定人的犯罪行为,不能以死者患病为由,来实质性地大幅度减轻犯罪人故意伤害(过失)致死的刑事责任。
再举个例子:甲想杀乙,而将乙推进河中,乙由于不会游泳而被淹死,法医学鉴定乙的死因是溺死,甲推乙只造成乙体表轻微伤,如果法院认为乙的死因主要是溺死而不是被甲杀死,显然很荒谬。
可惜,很多人仍有这种荒谬的观念。
来源公众号: 春雨安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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